南海尉,便是这种战区将军。
3.作战将军。军队的各级将领,类似今日之军长、师长等。
第四层级中央散官系列
1.少傅,总掌全国社会教育,与执掌皇族教育的太傅对应;
2.博士仆射,执掌博士宫,国家最高学宫、最高智库;
3.客卿,才士在试用阶段的虚职,与闻国事;
4.中尉,掌京师治安,类似今日之公安系统;
5.内史,掌京师政务,属丞相府辖制。
以上四层级的中央权力系统,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权力平台,是国家机器的发动机。
(2)第二大系统,郡县制之地方权力系统
伴随着统一战争的进展,设立郡县官署几乎在同步进行着。统一战争基本结束时,除岭南三郡尚未实际设置外,当时中国大地的郡县官署,事实上已经基本全部建立了。所以,帝国建立之初,第一个战略举措便是整合地方治权,设立三十六郡,并进一步健全郡县官署。从历史的实际步骤说,统一创建郡县制在先,大论战之后又再度巩固了郡县制。在文明史的意义上看,我们对这一时间差可以忽略不计。
从权力系统的构建看,郡县制是中央集权制的下属系统。但是,从国家治式的本质看,郡县制(上为中央集权制)却是与封建诸侯制(上为联邦制王权)相对应的一种国体。所以,郡县制既是中央集权制的坚实基础,又是国体最为本质方面的规定。
秦帝国设立的三十六郡,自北向南分别是五个大区域——
阴山草原地区及辽水流域七郡:
云中郡。九原郡。上谷郡。渔阳郡。右北平郡辽西郡..辽东郡..
黄河流域。十五郡:
内史郡陇西郡北地郡上。郡雁门郡代郡太原郡。上党郡巨鹿郡。邯郸郡河东郡三川郡南阳郡琅琊郡齐郡
淮水流域五郡:
颍川郡南郡砀郡泗水郡薛郡
长江流域六郡:
巴郡蜀郡汉中郡九江郡会稽郡长沙郡珠江流域三郡:
南海郡。桂林郡象郡
秦帝国之郡县数量,另一种历史说法,是四十八郡。
当代出土的简帛文物,也间或有秦帝国新郡名被发现。历史地分析,产生这种差异的可能性是,《史记》所载的三十六郡数量,是帝国法令颁布的第一批郡治。其余被后世发现的郡名,则是后来继续设立的郡治。后来发现的新郡名,先后有十二个:东郡、黔中郡、广阳郡、洞庭郡、陈郡、闽中郡、东海郡、常山郡、济北郡、胶东郡、河内郡、衡山郡。
三十六郡之下,秦帝国究竟有多少县,已经没有清楚的记载了。据秦史专家马非百先生的《秦始皇帝传》中引用杨守敬《秦郡县图序》的记载推算:西汉有县一千五百余,秦帝国大约应该有县一千个上下。这是史料推算的概貌数字,我们不必再做考证了。
郡级官署的权力框架
郡府系统:郡守,中央政权任命的最高行政官员,总掌政事下设九个属署:
1.郡丞,辅政,郡守之副;
2.都尉,掌郡府护卫及地方军事;
3.监御史,掌监察,后世改称刺史;
4.郡法官,掌法典保存及法令答问;
5.郡卒史,掌文书,下有书吏数人;
6.郡主簿,掌财政及赋税征发;
7.断狱都尉,掌司法,同时接受中央廷尉府辖制;
8.牧师令,掌畜牧及耕牛保护等;
9.郡长史,掌兵员征发,多在边疆郡设置。
县级官署的权力框架
县级政权,诞生于郡治之先,是春秋时代最重要的地方政权。秦帝国统一推行郡县制,县作为郡下政权,必然连带设立。需要注意的是,战国时代以至秦帝国,县府是民治要害,县令县长地位非常重要。大县之县令,爵位等同于郡守,是当时的普遍现象。
帝国县署政权的权力框架如下——
县府系统:县令,中央政权任命的最高行政官员,总掌政事民治下设属官九个:
1.县丞,县令副手,辅助政务;
2.县尉,掌护卫、军事及相关事务;
3.县法官,掌法典保存,及官员民众之法令答问;
4.狱掾,掌司法及罪犯监管;
5.道啬夫,掌道路修建并维护;
6.田啬夫,掌农田耕耘之督导;
7.仓啬夫,掌谷仓,及民户粮食缴纳;
8.苑啬夫,掌山林水面之保护;
9.厩啬夫,掌牛马牲畜之繁殖、养育、保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