且,开创了以系统的史实佐证系统的理论的宏大风格。至此,我们可以明白,这部大书为什么定名为《吕氏春秋》了。这一书名,实际彰显的是这样一种理论道路——以历史事实为根据,论证确立吕不韦的治国思想;吕氏之思想,求证于历史之事实,是为吕氏之“春秋”也。
书中的某些基本理念,已经通过吕不韦的治国实践,在秦国实行了一段时间,并获得了显而易见的效果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如此一部堪称空前绝后的实用性政治原典大著作,为什么还是遭到了以秦王嬴政为首的秦国主流集团的反对呢?
3法王之争:两种治国理念的巨大冲突
先让我们以时间顺序,来看看这部书是如何公之于世的。
依据《史记·吕不韦列传》的记载,《吕氏春秋》完成于吕不韦势力全盛之时,也就是秦王嬴政即位的第七年之前。依据编撰如此一部大书所需要的时间,以及吕不韦的性格因素等情形推断,这部大书编成后,不会立即以公然悬挂于咸阳城门,以“一字千金”征求纠错的方式公开。这部大书之所以以如此奇特的方式公开,只能是在吕不韦失势之后。更大的可能,是在嫪毐罪案审结而吕不韦的连带罪行即将公开之时。
从文明史审视的意义上,我们没有必要对事件的发生时间作过多纠缠。
事件的进程是,吕不韦的大书,以特异的方式公开了——公然张挂南门,悬赏“一字千金”而征求纠错。应该说,吕不韦不愧具有超凡的商家根底,广告案的策划实施在当时社会远远超前,立即起到了巨大的轰动效应。
身为首席领政大臣,吕不韦不首先在庙堂公布政见,而是向社会直接公开,显然是要借民众舆论向秦王庙堂最高层施压,也向秦国的主流法治理念挑战。所以要以如此惊人的方式公开政见,只能说明一个事实,吕不韦与秦王嬴政已经无法正常沟通了,而吕不韦又绝不甘心自己的大政著作被秦国新庙堂的冷漠所埋没,只能向社会公开,以求获得民心支持。
吕不韦的这一举措,加速了与秦王嬴政的诀别进程。
秦王政必须应战,秦国主流意识也必须应战。此时,吕不韦在嫪毐事件中的重大罪责,也已经被清查出来了。以前者为根基原因,以后者为直接原因,吕不韦被秦国主流政治集团所支持的秦王罢免了丞相。但是,嬴政主流集团保留了吕不韦的文信侯爵位,也保留了秦国惟一的一块对吕不韦的实封之地——洛阳封地,责令吕不韦离开咸阳,回到洛阳封地居住。
与“私进嫪毐”的犯罪事实相比,这是很轻的一则处罚。
其间原因,一定有着秦王集团追念吕不韦功绩的因素在内。
可是,移居洛阳的吕不韦,却被山东六国奉为英雄。年余之间,“诸侯、宾客、使者相望于道,请文信侯”。秦王嬴政基于政治警觉,顾忌吕不韦与山东势力结盟反秦,故此,特别下了一道王书,指斥了吕不韦,并下令其迁徙蜀郡,远离中原。从政治原则与国家安全的意识出发,秦王嬴政迁徙吕不韦的处置方法,并没有错误。可是,接到王书指斥的吕不韦,却饮鸩自裁了。关于吕不韦自裁的心理动机,太史公的说法是:“自度稍侵,恐诛”。也就是说,太史公认为是吕不韦觉得自己做得过分,怕被秦王诛杀,所以就喝下毒酒死了。应该说,这无疑是接近于真相的方面之一。
但是,作为一个杰出的大政治家,吕不韦的非常之死,仅仅是羞愧与恐惧吗?
依据吕不韦与秦王嬴政的政治品格,以及两个人毕生的政治实践,吕不韦与秦王嬴政的分道扬镳,其根本原因,应该不在于嫪毐事件。因为,吕不韦私进嫪毐的罪行被清查之后,仍然保留了最高爵位与最大封地,惟一的处罚,仅仅是免去丞相职务而已。这样的处罚,实际上仍然给吕不韦重回政坛,留下了很大的余地。
在此情况下,吕不韦在洛阳居住一年多之后,秦王嬴政再度下书,责令吕不韦迁徙蜀郡,并对吕不韦作出了尖刻地斥责。所以如此,一定是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。首先,在秦王嬴政方面评判,吕不韦在洛阳频繁“交通”山东重要人物的行为,是吕不韦政见不可能再有更改的表现。长此下去,很可能成为秦国的某种威胁;其次,在吕不韦方面则由此判定,秦王主流集团已经彻底拒绝了他的治国政见,并对他有了很强的戒惧心理,自己重回秦国政坛的希望已经破灭了。
对于一个杰出的大政治家来说,只有政治目标的彻底丧失,才能导致精神崩溃。
吕不韦的政见与秦王主流集团之间,究竟在什么地方错位了,冲突了?
吕不韦的治国理念与秦国的主流理念,存在着三方面的重大冲突。
其一,吕不韦赞同变法与法制,但却不尊奉法治,违背秦国的惟法是从传统。
其二,吕不韦主张实行封建诸侯制,与秦国实行的郡县制有根本冲突。
其三,吕不韦主张效法古圣贤治国,杂取各家为政之道,与秦国奉行的以法家思想为治国理念的传统,有着巨大的矛盾。
这三个方面,既体现于吕不韦的领政实践,更体现于《吕氏春秋》的系统论述。
第一方面,实质是吕不韦王道人治理念,与秦国法治实践之间的矛盾。
在《吕氏春秋·孝行览》中,吕不韦明确提出:“凡为天下,治国家,必务本而后末。……务本,莫贵于孝。……夫孝,三皇五帝之本务,而万事之纪也。”这种以孝道为治国根本的政治理念,显然是周代礼治的理念,也自然是人治理念。在这样的人治理念下,吕不韦赞成变法,承认法制,并主张适时修法,实际上不是法家的变法理念,而是将法制看做第二位的国家规范,是以服从于“孝行礼治”这个“本”为前提的。在此基础上的修法,自然是将秦国法制修改为趋向于“孝行礼治”的工具式法制。
吕不韦的领政实践,所以表现出宽和温厚,其主导理念正在这里。与此同时,《吕氏春秋》对在秦国成功实行深刻变法的大政治家商鞅,也进行了政治节操上的抨击。吕不韦认定,商鞅“诱俘”公子卬是“不义”的,是唯利是图的“趋利”行为,是导致逃国无门的根本原因。这一思想,不可能不引起秦国主流意识的警觉与反感。
第二方面,实质是吕不韦的诸侯制理念,与秦国郡县制实践之间的矛盾。
其时,已是战国末期,秦国的郡县制已经全面推行百余年,根基已经确立。但是,《吕氏春秋·慎势览》却提出了相反的理念:“众封建,立诸侯,长治久安。”吕不韦的这一主张,有四个基本点。其一,以慎到的“定分”理论为根基,认为“分天下而治”的诸侯体制是最好的国体;其二,国家太大,难以治理,“天下之地,方千里以为国,所以极治任也”;其三,多多分封诸侯,不要怕小国多,要“众封建,多建树”;其四,举凡“圣王治世”,都是封建诸侯制,只有这样的国体才能久远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