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代官制的另一个重大特征,就是官员等级制的严格细密。
包括近古社会在内的任何形态的政权,官员都是有等级差别的。就等级制本身说,不是周人的发明创造。周代的意义在于推动等级制走向社会化、严密化,进入成熟形态。这种成熟的社会等级制,有两个支柱:一是职官等级制,二是血统等级制。
就职官等级制说,自天子以下的所有官员分为九命,也就是九等,称为九命之制;以九命为最高等级,以一命为最低等级,命数越大等级越高。九命的具体规制是:
上公诸侯为九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九数为规格。
中央三公为八命,其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等,皆以八数为规格。
侯伯诸侯为七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七数为规格。
中央之卿为六命,若出封为诸侯,擢升一命。
子、男爵诸侯为五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服饰、礼仪设置,皆以五为规格。
中央王室的大夫、公爵诸侯国的三公,皆为四命,若出封为诸侯,擢升一命。
公、侯、伯三等诸侯国的卿,皆为三命。
公、侯、伯三等诸侯国的大夫,子、男爵位诸侯国的卿,皆为再命,也就是二命。
子、男爵位诸侯国的大夫,为一命。
一命之下的士,也就是吏,一律呼为不命。也就是说,不进入九命序列。
九命等级制的意义,在于它是实际决定所有官员地位、待遇及生活方式的制度,若有超出自己等级命数的行为,便是僭越大罪,要遭受严厉惩罚。如此严格细致、交叉均衡的等级制,确实体现了周人史无前例的政治文明创造力。
10.周公主持创建的宗法制
周代文明对后世影响久远的另一个重大独创,就是宗法制度。
就语源而言,“宗法”两字,并非出于周礼,而是近代中国史学接受西方理论体系影响后的一种概括。就本质而言,宗法制就是对族群血统与家庭血统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度。就内涵而言,它包括三个基本方面:一是对族群内各氏族血统排序的确认,二是对氏族、家族继承权顺序的确认,三是对王权与族权的划分及相互关系的确认。如此三方面延展为具体制度,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宗庙制度、族群分支排序制度、嫡长子继承制度、庶子分封制度、族墓制度、姓氏名字制度、族外婚与族内婚制度、族长制度等八个方面的制度体系。
宗法制的庞大烦琐,我们已经无法再现了。但是,我们对宗法制的要害环节,还是必须弄清楚的。因为,宗法制是周代社会的基础,是周文明的最根基部分。周代所有的权力运行体制与社会生活方式,都是宗法制的具体演化。
周人创立的宗法制的要害环节,主要在于两个方面。
第一,君权至上,王权君统高于族权宗统。
从实际运转说,就是国家政权高于族权,血缘关系的地位在政权关系的地位之下。政权管辖,是对广义的社会人民。族权管辖,则只限于本族人口。宗法制中的君权,不仅仅指天子王权,也包括了诸侯国国君的君权。君主的族人血亲,即或是长辈与兄弟,也得对君主以臣下之礼事之。这就是不以亲亲害尊尊;诸侯之尊,兄弟不得以属通的实际含义。当然,君权也不是绝对超脱于宗法制之外的,宗法制对君权也是有所制约的。不过,这种制约只被限定在君主传承与庶子分封范围内。君权一旦确立,是绝对高于血统族权的。
君权高于族权的礼制规范,是周人政治文明走向高度成熟的表现。
其最为深刻的历史意义,在于使国家权力的运行能够有效超越狭小的族群利益,而具有了对整个社会利益进行统筹均衡的可能。从世界文明史的意义上说,这是人类在古典社会条件下解决氏族权与社会权关系的最成功制度。世界绝大部分民族进入父系社会之后,氏族权力对社会权力都长期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。在许多民族的文明形态中,氏族权甚至与社会政权直接合为一体,族权等同于政权。这种以氏族权力为主体所形成的文明传统,其最重大的基因缺陷,就是很难兼容其他地域,很难兼容其他族群,而只能以氏族城邦的形式生存发展。具有辽阔地域与统一管理的大国,很难在这样的文明形态下出现。
周人创造的宗法制,成功地超越了这一狭隘缺陷。
由于国家权力超越了氏族权力,国家权力便具有了普遍的社会基础,具有了广阔的天下理念。这样的国家权力系统,对于兼容其他族群并不断扩大自己的土地人民,具有一种内在的强烈追求。这样的文明形态,天然自发地要求包容,要求扩展。中华民族强大的融合能力,广博的包容能力,从周代宗法制确立国家权力的至尊地位开始,便摆脱了自发状态,进入了自觉的追求状态。
这一文明特质的确立,对于中国文明历史的发展,具有恒久的奠基意义。
宗法制的第二个要害环节,是嫡长子继承制度。
所谓嫡子,是在一夫多妻制条件下正妻所生的长子。嫡长子继承制的最大意义,在于君权继承的明确化。夏商两代的君权继承,更多地依靠传统与习俗,或当时的实际情形而定,尚没有明确的法度。这种没有明确法度的继承方式,常常导致剧烈的继承权争夺,进而带来深刻的政治动荡与社会动荡,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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