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章(1 / 1)

我的余光瞥见了满会议室疲惫的同事们,心想做技术还是蛮不错的,不仅能体会横刀立马的侦案快感,又不用像侦查员一样整夜整夜地不睡觉。

肇事车车主余光的嫌疑,基本是可以排除的。王杰副局长翻动着眼前厚厚一沓调查材料,说,这不仅仅是我们侦查员的直觉问题,我们的秘密侦查手段也没有发现他的异常。这事儿闹得不小,加上我们的这一招打草惊蛇,不可能对他毫无触动。

还有,从视频追踪的角度看,也没有问题。程子砚扬了扬手中的表格,说,他的车从1号摄像头开到2号摄像头的时间,是二十分钟,如果按照限速来行驶完这段路程,需要二十七分钟。

也就是说,他还超速了。王局长说道。

程子砚点点头,说:换句话说,无论他怎么开车,都是没有时间来停车做些什么的。

听完这段话,我基本明白了在我来专案组之前,他们汇总了什么消息。看起来,通过程子砚的图侦技术,专案组找到了那辆肇事车辆,车主叫余光,但是通过外围调查和客观的图侦证据,排除了他在肇事后有停车作案的嫌疑。

我看了看dna报告,果真找到了一份检材的标识是:17号检材,血痕余光。于是我插话道:dna检验也排除了余光。

这个时候,专案组的诸位才发现我已经坐在了会议室里。

dna?坐在我身边的陈诗羽忍不住好奇,低声问道,dna结果出来了?证明什么问题?

这个,我等会再说吧。我一时觉得说来话长,不是一句两句可以表达清楚的。

王局长听见了我们的对话,点了点头,对身边的交警说:不管这案子怎么发展,余光涉嫌交通肇事罪是有证据证明的,这案子你们交警必须彻查。一是调查事发当天晚上余光饮酒的情况,这个因为没有了血液酒精检测的条件,所以调查方面必须给我查死。二是余光车辆上的划痕,以及洪萌冉电动车上黏附的漆片,立即进行痕迹鉴定,锁定余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。

调查余光涉嫌危险驾驶罪,这个罪名没问题。我插话道,但是交通肇事罪,这个,恐怕依据不足。

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,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,就是涉嫌交通肇事罪了。那名交警说道,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这样的事故,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,就要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了。这起事故中,余光肇事后逃逸,就要依法承担全部责任,所以怎么能依据不足呢?

我笑了笑,说:您也说了,前提是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。可是,这起案件中的受害人洪萌冉,并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死。虽然交通事故导致了她的腿部骨折、全身擦伤,但是依据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来看,这些损伤都构不成重伤。既然事故结果并不是人员的重伤或死亡,当然也就不够罪了。

你的意思是说,通过你们法医检验,明确了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?王局长问道。

我点了点头,说:准确地说,这是一起交通事故。只是在交通事故之后,又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。

王局长的眉头一紧,但展现出的却是一种似乎更加轻松愉悦的表情,他说:依据何在?

我理解王局长的心情,这起案件明确了是一起命案,虽然接下来会有很多工作,但是比案件性质悬而未决要好得多。至少可以给家属一个交代,给死者一个交代,给民众一个交代。

轮到我讲了吗?我指了指自己的鼻尖。

王局长点头道:现在你的意见是整个专案组最关键的意见了。

说完,他把自己的发言位置让给了我。

我将u盘上的尸检照片拷贝到了电脑上,在专案组投影仪上,投射出来。

这里是死者洪萌冉的额部。我用激光笔指着照片上的星芒状创口,说,这里的损伤,准确说并不非常严重,但是因为死者的颅骨结构和大多数人不一样,这里的颅骨薄,这一击直接导致了她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。这里是致命伤,不过,这处损伤是典型的钝性物体击打损伤,而不是交通事故中一次可以形成的损伤,现场也没有可以形成这处损伤的钝器物体。所以,这是一起杀人案件。

仅仅就这些依据?王局长问,这些判断仅仅是法医专业的推断,不是百分之百的可靠吧?

还有,我说,死者的双手内有泥沙和树叶,这说明她伤后,并没有立即死亡。可是,她的头部有损伤、出血。一个人有意识的情况下,受伤,第一反应当然是捂压伤口,手上自然会浸染血液,但是她并没有。

这说明了什么?陈诗羽好奇地问道。

说明她额部受伤之后,并没有能力去捂压伤口。我说完,想了想,觉得这句话可能听起来像是废话,于是更加详细地解释道,说明她的双手被别人控制住了,即便是头部受伤,也不能第一时间反射性地去捂压。

那会不会是打击头部后,死者立即死亡,没有时间去捂压?大宝插话道。

有可能。我说,不过如果这样的话,那她什么时间去抓握泥沙落叶呢?只有是头部受伤之前,那说明她的所有损伤是分两个阶段形成的,也一样提示有人加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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